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府城華佗五禽之戲太極協會組織及章程

府城華佗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府城華佗五禽之戲太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行華佗五禽之戲、太極養生運動為宗旨,遵從政府政策,及一切法令規章辦理,並接受其指導。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成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 六 條 一、響應政府推行祥和社會與全民運動之號召,吸收會員,推行會務,服務社會。
第 六 條 二、闡揚華佗五禽之戲、太極養生法,提高技術演鍊,以促進華佗五禽之戲、太極養生法袪病延年,防身自衛以柔克剛之功效。
第 六 條 三、培養優良師資,擴大運動風氣。
第 六 條 四、普設教學場地,促進民眾健康。
第 六 條 五、響應正當活動,培養高尚氣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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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各種:

第 七 條 一、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二、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基本會員。
第 七 條 三、團體會員:凡法定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 九 條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九 條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三、死亡。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基本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名譽會員(含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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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五 條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第 十五 條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第 十五 條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第 十五 條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十五 條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第 十五 條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第 十五 條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 十五 條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七 條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第 十七 條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
第 十七 條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 十七 條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第 十七 條 五、聘免工作人員。
第 十七 條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十七 條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不能執行理事長職務時,應指定或互推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第 十九 條 二、審核年度決算。


第 十九 條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 十九 條 四、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十九 條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三條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十三條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二十三條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三條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若干人,總教練一人,副總教練若干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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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第 三十 條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第 三十 條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第 三十 條 四、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 條 五、團體之解散。


第 三十 條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四條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正。
第三十四條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
第三十四條 三、會員捐款。
第三十四條 四、委託收益。
第三十四條 五、基金及孶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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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變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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